198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8年起從事律師職業
現任職務
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國區董事會董事、全球總部合伙人
中共盈科北京總支委員會紀律委員兼第一黨支部書記
盈科北京監事會顧問
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務部主任
社會職務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委員(疑難組副組長)
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聯合導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六年制法學實驗班法學碩士聯合導師
西藏大學政法學院客座教授
中央電視臺《我是大律師》欄目領隊律師
山西衛視《頂級咨詢》欄目咨詢律師團成員
主要榮譽
2011年被授予“北京市百名優秀刑辯律師”榮譽稱號
2012年入選法律出版社編著的《中國刑辯大律師》
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
業務領域
車行義律師迄今執業28年,辦理各類案件逾千件,沉淀、積累了豐富的刑事、民商事訴訟的實務經驗。
車行義律師及其團隊“盈科全國刑民交叉訴訟中心”的法律服務特色是:集人、集智、集力,“刑、民(行)一體化”。
車行義律師的執業信條:做人,做好人;做律師,做好律師。
經典案例
車行義律師曾經或正在辦理的部分案例:
第一部分:疑難、復雜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代理西安東鵬防偽新技術有限公司清算組與咸陽市廣電局合作合同糾紛,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上訴案
“刑民交叉”爭議點:東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偽造公文、印章及虛假注冊
資本罪被判刑;公司被撤銷注冊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公司被撤銷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能否影響公司在被撤銷前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并判決廣電局補償數百萬元。
本案登載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指導》。
二、擔任清華大學工程物理系碩士研究生郟某侵犯商業秘密、詐騙一案在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
“刑民交叉”爭議點:1、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成立的基本前提,不僅是被侵犯的客體“商業秘密”是否存在,而且還有造成的后果如何等等“前置條件”,在法律程序上應適用“先民后刑”;2、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限問題。
本案二審辯護人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周光權教授擔任。
本案收錄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疑難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
三、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因合同詐騙犯罪,一審被某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擔任其二審在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辯護律師
“刑民交叉”爭議點:何某的公司與被害人(公司)的糾紛,此前已作為商事合同糾紛訴至另一法院,經該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民事判決且仍具法律效力,只是因為無財產可執行而中止。在此前提下,再以同樣的事實以合同詐騙追究何某的刑事責任,存在法律障礙。
車行義律師以此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案經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發回重審”,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何某無罪釋放。
四、擔任上海職業證券投資人郭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犯罪一案在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
“刑民交叉”爭議點:該項資金的使用(證券投資理財),在程序上系業主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在實體上其用途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郭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犯罪。
車行義律師以此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案經檢察院審查后,認定郭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未批準逮捕。公安機關遂將對郭某的強制措施由羈押改變為取保候審,數月后解除了取保候審。
五、代理涉刑民營企業、企業家集體維權案
浙江省某市9家民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勒令每人交納數十萬元至一百余萬元不等的“暫扣款”后取保候審、“不了了之”………
“刑民交叉”爭議點:涉刑企業家(公司)合法權益如何得以充分地保障。
車行義律師代理諸民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
最終,該不明不白的“暫扣款”得以退還。
六、擔任北京某律師涉嫌職務侵占犯罪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的辯護律師
“刑民交叉”爭議點:對于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的罪與非罪問題,應當優先適用民商法,凡是借助民商法即足以救濟的,即絕無借助刑事手段“二次保障”的必要,刑法須始終保持其謙抑個性。
提出了本案是冤錯案件,從公安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法院判決,對案件性質的認定皆為錯誤,某律師的行為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犯罪的辯護意見。
七、擔任河北姜某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
“刑民交叉”爭議點:同上(六)
提出了姜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辯護意見。本案在公安部經偵局、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檢察院的督促下,某市檢察院認定姜某涉嫌合同詐騙證據不足,作出了取保候審的決定。后該案由某市公安局撤案。
八、代理某銀行借款合同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案
“刑民交叉”爭議點:在原銀行負責人因“違法發放貸款”犯罪、借款合同的主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貸款詐騙”等罪名被判刑等案件事實前提下,相關的借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九、代理江蘇某集團公司與新疆某集團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刑民交叉”爭議點:刑事證據(《訊問筆錄》)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十、張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為被害人提供有關“涉案款項”的專項法律服務
“刑民交叉”爭議點:不枉不縱,是刑事法律公平正義的標準–––對于涉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應當 “悉數歸案”,對于涉案的贓款應當“足額追繳”。
在認真研究案件有關材料的基礎上,為被害人代書《刑事控告書》(控告其他涉嫌(共同)合同詐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法律意見書》(對公安機關追繳涉案財物的范圍,實施“扣押”等強制措施以及其他事項提出依據、線索)。
第二部分:(特別推介)“刑民(行)一體化”專項法律顧問
項目名稱:為某政府“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組”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項目概述:
本項目系因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由政府成立“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組”,領導有關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
該項目的涉案金額為10余億元。
該項目涉及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集資群眾近10000人。
除此之外,還有涉及第三方交易的主體若干,其中,主要是:
內蒙古鄂爾多斯一露天煤礦股權轉讓方(廣東、福建的公司及某企業家共3方,交易金額高達數億元);
甘肅某煤礦的管理方(國有公司)及該煤礦“承包權”的轉讓方(山東某公司,交易金額2700萬元)。
另外,尚有其他涉案扣押、查封、凍結的各類財產(房屋7套,車輛14輛,個人銀行賬戶131個,等)。
項目特點: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關系混雜、交叉
一是重大。本項目系涉眾案件,不僅涉案人數眾多,而且涉及范圍廣。接待集資群眾,做好法律及資產處置的解釋工作,穩定情緒,維護社會穩定皆為主要的工作目標。
二是疑難。主要是現行某些法律規定及其執行本身存在爭議。如涉及交易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目前在理論上尚存爭議,涉案財產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的“追繳”及其范圍也在司法實務當中存在爭議。
三是復雜。主要是項目涉及多個權利義務主體,涉及的相關法律關系復雜,民事、行政、刑事相互混雜、交叉,其中既有罪與非罪問題,也有是否合法有效問題,還存在是否合規問題。
律師的工作事項: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就涉案資產(處置)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附帶相關的其他法律咨詢事務。具體事項如下:
1、參與各類涉案資產的處置工作。包括:對涉案財產的實地調查;與資產交易的第三方談判;起草、確定涉案資產處置的法律文件等。
2、參與“接訪”工作。與“非法集資處置工作組”相關領導接待上訪的集資群眾,解釋相關法律規定,澄清集資群眾對法律的誤讀。
3、參與媒體接待工作。與政府相關領導共同接待媒體記者,確保媒體報道的內容客觀、準確。
4、參與培訓工作。為政府從各部門抽調、臨時組成的工作小組人員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
5、其他有關的法律咨詢事項,等等。
律師工作的概況:
以車行義律師為“執行主任”的律師服務團隊,在開展上述工作當中,認真負責,恪盡職守。
在項目涉及的法律方面,以專業的精神和業務水平,為資產處置工作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以及時、有效地推進,提供了準確而堅實的法律保障;
在項目涉及的事實方面,不辭辛勞,先后兩次前往甘肅祁連山中實地調查涉案煤礦的情況,為及時處置該資產,為最大限度地回收涉案資金奠定基礎。
律師工作的評價:
政治上是可靠的;
專業上是值得信賴的。
項目的代表性意義:
涉眾案件當中的資產處置工作,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和“熱點”,也是工作的“難點”?!皟珊先奔春戏?、合規、公正、公平、公開是保障。為此,政府專門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提供法律服務,在國內類似案件當中尚屬首例。
第三部分: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
一、偵查人員“火眼金睛”?死亡線上救下人一個
劉某因運輸毒品(海洛因1735克)犯罪,一審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車行義律師擔任其二審的辯護律師,緊緊抓住一審判決認定劉某主觀明知的證據瑕疵和漏洞,并全面論述了其主觀不明知的事實和理由。某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緩”。劉某因此成為該地三年來類似案件改判的第一人。
二、既無決策、決定權,列為“首犯”實冤枉
在廣東省四個(公司)法人和四個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一案中,車行義律師擔任被列為首位的廣東某公司副總經理張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律師,提出了關于張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只是幫助和協助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予以采納并對張某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本案“驚動”了海關總署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三、海關先認可,事后再追究?不構成犯罪!
在被媒體稱為《驚天動地的“棉花走私案”》------ 涂改棉花進口配額證,走私棉花1.7萬余噸,偷逃稅款7500余萬元……一案中,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擔任涉案三家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商某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提出了“僅憑涂改而沒有海關的認可或默許,交易無法實現;既未‘逃證’也未‘逃稅’,只存在補征事宜,不構成犯罪;滑準稅是國家調控市場價格的政策,適用于刑罰不符合法律;本案中核定稅額的計算有誤,超出正常計算的3倍以上……等”辯護意見。
車行義律師還針對在偵查階段由海關緝私部門在滬扣押的數套房產及車輛,提出了該部分財產系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應予返還–—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的律師意見書。
四、增值稅與關稅有別;逃稅事實不成立
由某海關宣稱《成功破獲“以偽報價格方式走私高檔柚木大案,案值2.34億元,涉及走私進口柚木2.6萬立方米”》一案中,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擔任涉案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一審、二審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提出了“海關是代征增值稅,而海關套用關稅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正確、客觀的結論是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事實;按照海關的指導價報關,不存在低報的事實;將扣押的2368根柚木予以沒收,不符合法律規定……等”辯護意見。
五、既未組織領導,亦未具體實施,認定主犯不當
在《某海關破獲建關以來最大魚翅走私案 價值3.14億元》一案中,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擔任涉案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人鄺某在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提出了“鄺某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只是其他責任人員;單位犯罪不分主犯、從犯,指控鄺某系主犯有誤;稅款計核方式有誤……等”辯護意見。
六、攜帶“古柯葉”回國,未必構成走私毒品犯罪
趙某從玻利維亞回國,攜帶較大數量的“古柯葉”被海關緝私部門查扣,趙某被海關緝私部門以涉嫌走私毒品犯罪刑事拘留。
車行義律師及其律師團隊擔任趙某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趙某既不明知,也不應知,況且“古柯葉”是否中國刑法意義上的毒品存疑,趙某的行為不構成走私毒品犯罪的辯護意見書和取保候審申請意見書。
日前,趙某已被取保候審。
七、雖是董事長,卻也不知情
某公司董事長被控系該公司逃稅1600余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車行義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提出了若干其“不知情”的事實及理由及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該董事長最終被判處緩刑。
八、既已法定不起訴,再以同一事實立案,違法!
楊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檢察機關作出了法定不起訴。但此后,公安機關又以相同的事實(包括相同的受害人)再次立案、再次啟動了刑事程序。
車行義律師擔任其辯護律師,明確指出:這是冤錯案件!這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停止不法行為,立即釋放楊某!
本案由法院以接近“實報實銷方式”作出判決。
九、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紀委介入不合法
滕某因涉嫌串通投標犯罪被批準逮捕,車行義律師擔任其在偵查程序當中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就紀委等非偵查機關工作人員進入看守所“審訊”滕某的“一貫做法”提出合法性質疑,并向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提出了依法制止、糾正的法律意見書,促使案件盡快合法地向前推進。
十、因詐騙被聚焦,2015年因特赦再聚焦
車行義律師曾擔任廣受媒體關注的“將高考落榜生送進軍校,將來轉為部隊正式干部”的許諾,涉嫌詐騙全國25個省、市,140余名家長1900余萬元一案中范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
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范某無期徒刑。2015年9月,當年的“四野戰斗英雄”范某被特赦。
十一、民營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范,“亡羊補牢”
車行義律師擔任由某省檢察院反貪局直接督辦的該省著名民營企業家郭某涉嫌行賄、虛報注冊資金犯罪案的辯護律師。
車行義律師在認真仔細地分析、研究了數千頁的案卷材料,先后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旁聽了相關的袁某受賄案的庭審,調取了相關的張某受賄案的判決書,從中挖掘出案件的突破點。在此基礎上,完成了近萬字的辯護意見。
法院最終以數罪并罰判處郭某一年零三個月。該判決系“實報實銷”,郭某即被釋放。
十二、貪腐受賄雖可恥,人情往來亦尋常
車行義律師擔任某省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工程項目總指揮馮某涉嫌受賄案的辯護律師。車行義律師提出的對馮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
十三、經濟犯罪爭議大,事關更重大:“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車行義律師擔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犯罪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依法提出了丁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辯護意見。
車行義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北京市某區檢察院采納,該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十四、細微之處尋突破,關鍵之時轉乾坤
車行義律師擔任遼寧錦州陳某被控“具有殺人惡念”“心狠手辣”“不計后果”故意殺人一案的辯護人。
車行義律師提出了案件定性不準確,三名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等辯護意見。本案最終由市檢察院移送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區法院經審理(庭審當中車行義律師發表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后,對陳某判以緩刑。
第四部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
一、最高法院二審改判:訴訟時效不是地方保護的“擋箭牌”
某省高院對該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公司)為被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僅支持了極小部分債權。車行義律師代理該案債權人A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代理意見被采納,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了該一審判決,改判并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債權本金及利息。本案入選最高法院《民商事審判指導》
二、某高院、最高院均判“駁”:無理訴訟,縱有“關系”也枉然
國內某著名公司在某高院被訴民事賠償金額高達6000余萬元,由車行義律師帶領的律師團隊代理作為被告的該公司應訴,提出了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
某高院一審判決全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巨額賠償案以最高法院駁回對方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而告終。
三、最高檢抗訴:某政府“賴賬”終難成
B公司訴某市政府借款合同糾紛案,原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車行義律師代理B公司向最高檢察院申請抗訴,經審查,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訴,最高法院指令某省高院再審。某省高院再審后撤銷了原審(一審、二審)判決,并判決某市政府償還借款本金及自借款發生以來的利息。本案登載于最高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
四、最高院指令再審:“地方的手,指揮不了北京”
C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院的判決,雖經省級檢察院抗訴亦未能如愿“糾錯”。車行義律師代理C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以“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指令再審。
五、最高院指令再審:“電老大”,也要履行舉證義務
D公司因債務糾紛起訴某公司一案,不服某省高院作出的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車行義律師代理D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以“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指令再審。
六、最高院協調執行爭議:江西法院別再“任性”
因分別涉及到兩個地方銀行的債權,遼寧、江西兩省法院在執行上發生“爭議”。面對江西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我行我素”的執行(拍賣),針對江西法院的“答復”及回應,車行義律師作出了有理有據的法律分析意見,直指江西法院在“答復”及回應的法律認識方面存在的錯誤,在執行方面存在的不妥。國內若干媒體對“爭議”情況及分析意見予以報道,有關情況反映也由當事銀行緊急提交最高法院相關領導及執行局。目前,該執行“爭議”尚在最高法院的“協調”之中。
七、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省高院“軟硬兼施”的結果
車行義律師代理尹某對某高院的《民事調解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一案。車行義律師對糾紛發生和發展的整個過程進行了剖析,提出的代理意見是:對方(開發商)簽訂欺詐合同在先,隨后同意解除合同卻又反悔,進而起訴法院;一審法院錯誤判決合同有效并繼續履行(一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上訴后,二審法官 “騙”上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原審的一審判決和二審調解,均存在根本性錯誤;《民事調解書》不僅違反自愿原則,而且其內容也違反法律,案件應當再審,《民事調解書》應予撤銷。
八、《代理意見》有理有據:原告主動撤訴
E公司被該公司的股東之一白某起訴至法院,要求E公司支付其“公司盈余分配”數百萬元。車行義律師接受E公司的委托后,根據E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東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法律規定,起草完成了白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的代理意見。承辦法官“提前”閱讀了該代理意見后,案件在正式開庭前,白某撤訴。此后,白某也未就此再次主張權利。
九、上訴的理由確實充分:二審徹底“翻案”
F(房地產)公司因一樁疑似“維穩案”被法院判決賠償買房人(上訪人)100余萬元。F公司對此不服,但不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該判決申請再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卻以公司的股東變更及債務的承擔為由,起訴劉某,欲將該項賠償“轉嫁”至劉某。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車行義律師代理劉某提出上訴,提出了一系列一審判決及F公司對法律的錯誤認識,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并駁回了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十、國企更要講誠信:股價漲了你毀約,跌了吶?
作為預選的代理律師之一,車行義律師參與了被稱為“中國最大標的經濟糾紛”------陳發樹訴紅塔集團股份轉讓合同糾紛(簽約時股份轉讓本金為22億余元,訴訟前股份市值近40億元)訴前的分析論證工作。車行義律師認真研究了案件,提出了詳實的法律分析意見,并與到訪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陳發樹先生一行當面闡述了具體的《訴訟方案》。